승정원일기 307책 (탈초본 16책) 숙종 11년 2월 3일 계사 16/20 기사
1685년 康熙(淸/聖祖) 24년
李敏敍 등이 입시하여 선례가 있어 鄭濟先에 대해 減死定配로 照律했지만 奉命使臣이 사사로이 살인을 할 경우 償命을 定式으로 시행하는 일에 대해 논의함
○ 禮曹判書李敏敍所啓, 臣待罪禁府, 鄭濟先公事回啓, 同參議啓, 而濟先濫殺人命, 至於六人之多。揆諸國法, 不可免死, 而先朝有減死之例, 故自上特爲參酌減死定配, 此後奉使之臣, 雖有以私事濫殺人者, 將無代殺之法矣。且奉使殺人者, 亦必以濟先, 爲藉口之資, 從而代殺, 則死者不服, 是法不信於人, 其弊有不可言也。瞽瞍殺人, 舜不得以禁之殺人者不死, 國不爲國也。當有一定之法, 然後可以嚴殺人之律也。上曰, 濟先, 以私濫殺, 至於六人, 固當償命, 而先朝, 旣有可據之例, 故減死定配矣。領議政金壽恒曰, 鄭濟先事, 臣之意見, 已陳於獻議中矣。奉命之臣, 雖許以用刑, 至於因私事而擅殺非其管下之人, 則不可與官吏之濫刑者, 比而同之, 而法文中, 無區別擧論之事, 故今之議者, 多以爲濟先, 若至償命, 則此後奉使之臣, 不得用刑, 必有後弊云。不但當初禁府堂上之意見, 如此也。然此則有不然者, 事有公私之別, 而殺人之法, 不可不嚴, 若諉以奉命, 而因私殺人者, 一例貸死, 則人無所顧忌, 豈不爲無窮之弊乎? 濟先之特命減死, 雖出於參用先朝已行之例, 而此後, 則不可不嚴明立法, 以爲永久遵行之地, 李敏敍所達, 誠是矣。上曰, 凡死罪三度啓覆, 所以重人命也。鄭濟先之減死定配, 雖因先朝之例, 特有一時酌處之事, 奉使之人, 因私濫殺者, 援此爲例, 則其弊必將無窮, 此後奉命使臣, 以私事殺人者, 亦爲償命事, 定式施行, 可也。朝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