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승정원일기 385책 (탈초본 20책) 숙종 25년 6월 10일 정미 15/21 기사 1699년  康熙(淸/聖祖) 38년

引見에 崔錫鼎 등이 입시하여 國朝寶鑑續編을 編定하는 문제, 禁吏가 禁軍의 會飮 등을 단속하는 문제 등에 대해 논의함

○ 引見時, 左議政崔錫鼎所啓, 臣曾聞故相臣李端夏, 受國朝寶鑑續編之命, 而未詳其成書與否, 問于玉堂, 則亦未詳知。若以故事觀之, 則高麗中葉, 學士閔漬承命撰國史, 其後宰臣李齊賢, 踵而爲之。宋朝朱震·范沖, 亦著國乘, 此事雖未可輕議。至於寶鑑續編, 則聖君賢相之所講論, 凡于朝廷式例, 可以考見, 而似便於詳核故實, 令大提學, 主管編定, 何如? 上曰, 依爲之。又所啓, 輿地勝覽一冊, 多有事迹之可考, 故判書朴信圭, 爲慶尙監司時, 慶尙一道, 則曾已裒聚而續成之。今聞全羅監司兪得一, 爲江原監司時, 江原一道, 亦有增續之事云。若令各道道臣, 搜集上送, 以爲續成之地, 則似宜矣。上曰, 依爲之。上曰, 昨日兵曹判書李濡, 以禁軍禁吏査處事陳達, 而曾於孝廟朝, 似有此等受敎, 使政院, 考出日記矣。孝廟朝, 禁軍等, 各令佩牌, 勿禁亂事受敎之後, 以今果施行與否, 下問于其時兵曹判書元斗杓, 又爲下敎于政院, 勿爲禁亂事, 申飭法司矣。且於辛未年間, 刑曹禁吏, 執捉禁軍會飮, 至有徵贖之擧。因兵曹草記, 禁吏, 令攸司囚禁, 從重科罪, 此後如此等事, 切勿使禁吏執捉, 以爲貧寒武士等支堪之地可也事, 傳敎矣。凡軍士有犯法者, 則固不可饒貸, 當依法罪之, 而此則不然。入直禁軍, 以家遠之故, 雖有飮酒療飢之事, 有何罪犯, 而禁吏肆然打頰, 裂破衣冠, 禁吏橫行操縱之習, 極可痛駭。孝廟朝受敎如此, 辛未之定式又如此, 若是武將, 則禁軍打破來訴之後, 必卽驚動, 請罪禁吏之不暇, 而李濡, 置之疑信之間, 日久之後, 今始陳達, 請令法府査處, 事甚非矣。兵曹判書李濡推考, 禁吏, 令該曹囚禁, 從重科罪。今後則依前受敎, 禁軍勿爲禁亂事, 定式施行, 可也。左議政崔錫鼎所啓, 正言兪命凝, 以田稅·大同姑令退捧事陳疏, 而自備局回啓矣。但念此乃賦稅也, 當初旣已給災之後, 區別定結, 則自是當捧之役, 而趁不督納, 至今遷延, 及其難捧之日, 以爲不得收捧云, 守令怠慢之習, 誠可駭然。將觀前頭上納之事, 就其中尤甚不捧·之次收捧之類, 査考論罪, 故回啓中, 姑不言請罪一款矣。右議政李世白曰, 臣待罪戶曹時, 亦嘗以此事, 屢次陳達矣。近來退捧蠲減等事, 朝家軫念民事, 有此一時不得已之擧, 而外方之民, 輒生希望, 唯事遷延。守令則報于監司, 監司則狀聞于朝廷, 而旣曰民事切急, 則朝廷又不得不每許退捧, 以此仍成弊習, 有若應行之例矣。在前則田稅·大同, 民皆知其爲不可已之役, 守令亦不敢生退捧之計, 而近日, 則此習漸甚, 良可寒心。若以民事爲言, 則朝家惠政, 宜無不均, 而或有已準捧上納之邑, 或有元不捧之邑, 旣已準納之邑, 則其視元不捧之邑, 豈不爲冤甚乎? 若以癘疫爲言, 則今年癘疫, 八路同然, 獨於未捧之邑, 豈至偏酷乎? 姑息之習, 已成痼弊, 當其收捧之時, 則輒遷就觀望, 請其退捧, 及至秋捧之節, 則又以爲兩年貢稅, 決難一時督徵。又請往年條勿捧, 遂成年年逋負, 而且徒以目前之計, 多受移轉者, 及至秋後, 有難捧之勢, 則輒又圖遞而歸, 其習誠可惡矣。卽今畿邑田稅·大同, 此非微督之時, 不得不許令退納, 旣有已捧邑上納之令, 姑觀其上納形止, 其中未捧邑守令, 輕重間區別論罪, 以爲警飭之地, 似不可已矣。戶曹判書閔鎭長曰, 其中或有未盡捧之邑, 或有已捧之邑而癘疫如此, 勢難畢捧, 雖其已捧之邑, 船人死亡, 亦不能輸納云, 姑觀前頭抄其尤甚未納之邑, 當爲啓稟論罪矣。上曰, 今年癘疫, 雖如此, 而未納之邑, 豈有癘疫獨爲尤甚之理乎? 在前不捧之弊, 每每如此, 皆由於各邑守令不爲惕念, 遷延是事, 外方小民, 以一時蠲減, 仍希冀其僥倖, 其習可駭。此後則各別申飭, 而今年尤甚未納之邑, 抄出論罪, 可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