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승정원일기 560책 (탈초본 30책) 경종 3년 11월 26일 임인 11/12 기사 1723년  雍正(淸/世宗) 1년

金姓 宮人의 快正王法, 申銋을 出陸撤籬하라는 명의 還收, 任埅을 量移하라는 명의 還收, 洪廷弼의 罷職, 朴璘 등의 汰去 등을 청하는 李廷傑의 계

○ 正言李廷傑啓曰, 請金姓宮人行藥者, 卽速摘發, 出付攸司, 快正王法。措辭在上  請還收大靜圍籬安置罪人申銋出陸撤籬之命。措語見上  請還收遠竄罪人任埅量移之命。措語見上  請罪人趙聖集, 依前臺批, 快正王法。措語見上  請寢鞫廳罪人·星樞酌處之命, 卽日嚴鞫, 快正王法。措語見上  請長湍府使鄭道元, 罷職不敍。措語見上  臺閣言議, 務在嚴正, 不宜有一毫偏係之端, 而日昨憲府處置, 有拂公議, 前持平趙趾彬之避辭, 專以己巳年半日庭請之罪, 責之於其時首相者, 蓋以朝廷擧措, 實摠於首相, 而人臣效節, 不可以塞責而止。當日之事, 雖非本情, 過時一箚, 何補旣往, 此先王所以有當時諸臣, 不能碎首力爭, 爲范仲淹·孔道輔之罪人之敎者也。趾彬之論, 所執在此, 此宜扶植其言, 以嚴臣子事君之義, 而執義洪廷弼, 苟然置之於落科, 未免爲偏係之失, 不可無警責之道, 請執義洪廷弼罷職。昨日冬至陳賀時, 王世弟進箋坤宮之後, 承傳內官, 移時不還, 以致東宮, 等待久立, 禮吏再三催促之後, 始乃緩緩出來, 滿庭觀瞻, 無不爲駭, 請當該內官罷職。官方之淆雜久矣, 豈不寒心哉? 監察朴璘, 以鄕曲卑微之徒, 濫據殿中之班, 直講李龜禎, 以國庠居末之人, 猥廁師儒之列, 題目之下, 物情爲駭, 請監察朴璘, 直講李龜禎, 竝命汰去。答曰, 不允。末端三件事, 依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