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승정원일기 1331책 (탈초본 74책) 영조 48년 10월 11일 임신 18/18 기사 1772년  乾隆(淸/高宗) 37년

○ 壬辰十月十一日午時, 上御集慶堂。該房承旨·詣臺臺臣追後入侍時, 右副承旨申益彬, 大司憲朴道源, 行大司諫安兼濟, 持平尹弼秉, 校理任希簡, 修撰林得浩, 假注書趙章漢, 記事官李基崧·柳榮鎭, 以次進伏訖。大司憲朴道源, 行大司諫安兼濟, 持平尹弼秉, 校理任希簡, 修撰林得浩所啓, 請南海縣荐棘罪人金致仁按律處斷。上曰, 嗚呼, 暮年, 尙惟其人, 何允此啓? 亟停勿煩。朴道源·尹弼秉所啓, 請還寢東呂·址淳等還配之命, 更令王府嚴鞫得情。上曰, 勿煩。又所啓, 請黑山島爲奴罪人五得依律處斷。上曰, 勿煩。一行刀割 又所啓, 請觀厚·胤命亟施孥籍之典。上曰, 此何惜也? 而無異於頃年羅景彦, 所守者定制, 旣施加律, 其何强煩? 又所啓, 請爲奴罪人韓必壽·尹勉升竝亟正邦刑。上曰, 昨已諭, 其勿强煩。又所啓, 請追奪罪人明欽亟施逆律。上曰, 君君臣臣之分更正, 所守者定律, 其勿强煩。道源曰, 臣年紀衰邁, 眼病又苦, 字畵莫辨。莫重傳啓之際, 罪人名字, 有錯誤之失, 何可一刻晏然於臺次乎? 請命遞斥臣職。上曰, 豈特名字誤呼? 做錯旣多, 何可例批? 依啓。大司諫安兼濟所啓, 請還寢鍾城府爲奴罪人天大酌處之命, 依律處斷。上曰, 勿煩。又所啓, 請大靜縣爲奴罪人仲義依律處斷。上曰, 勿煩。一行刀割 又所啓, 請黑山島爲奴罪人五得依律處斷。上曰, 勿煩。又所啓, 請觀厚·胤命亟施孥籍之典。上曰, 業諭府啓, 其勿强煩。又所啓, 請爲奴罪人韓必壽·尹勉升竝亟停邦刑。上曰, 業已諭, 其何强煩? 兼濟仍起伏曰, 臣有可達之事矣。以韓必壽·尹勉升言之, 渠輩若非聖上不世之恩造, 何以致腰金而頂玉乎? 受恩如此, 而不思爲國家懲討, 誠極無狀。趙觀彬·宋明欽之罪, 夫孰不知, 而親承筵敎, 終不發啓, 論其罪負, 今此處分, 殆是薄罰。趙觀彬之罪, 已著於竹冊文不爲製進之日, 何待今日而知之? 宋明欽之罪, 卽引奏春秋之事, 亦何待而知哉? 當初宋明欽之入來也, 聖上以禮招之, 擧世宜其往見, 而及其臨歸, 卽誤引春秋, 重被嚴敎之後, 而猶且傾朝往見, 臣亦有耳, 豈不聞知? 苟知其罪, 何不於其時請討, 而到今請討耶? 上曰, 卿言是矣。兼濟曰, 其時不爲請討, 到今請討, 似由於嚴敎之下, 生劫而然矣。以臺體言之, 可見其劻勷, 臣實爲之慨然也。死後追奪, 卽生前一律, 殿下於兩人, 便是已施亟正邦刑之律矣。至於追律, 旣有令甲, 以近日聖敎觀之, 聖意欲堅守定制, 好生之德, 貽燕之謨, 臣實欽仰, 臣旣待罪執法之官, 法外爭執, 非所以仰體聖意, 故明欽追施逆律事, 臣果停之, 而至於觀厚·胤命, 其時雖施刑配之典, 罪惡彰著, 則卽地不得施逆律, 已是失刑之大者, 輿情至今憤鬱, 此則不可以令甲前後而論也。臣必欲爭執矣。上無發落, 臺臣退出。上曰, 領議政入侍事。榻前下敎 益彬讀奏京畿監司年分狀啓。上曰, 領相意, 何如? 翼謩曰, 今年穡, 大抵失稔。臣於日昨, 逢金相翊, 以爲, 該曹劃給災結甚不足, 必加得二千餘結, 然後庶可排比云。今者狀聞加請, 似不過濫, 依請劃給, 此外又以拯米無面之姑爲停退, 各邑新還之分數代捧, 摠廳·松都餉穀之捧留本邑, 軍門保米·身米之以錢代納, 推奴徵債之限明秋防塞事, 爲請矣。還穀代捧, 係是不得已之政, 有不可竝許稍實邑, 則無論軍餉體重, 亦不可全數捧留。限折半許施, 其餘事, 或係歉歲例政, 或有從前定式, 竝與分等而依請許施之意, 分付, 何如? 上曰, 予意旣若此, 竝依爲之。捧留一款折半捧留三軍門保米, 亦依狀請施行, 分等其亦依狀請施行。出擧條  上命退, 諸臣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