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禁府啓曰, 陽陵君許𥛚箚子內, 逆賊鄭振妻娚閔興錄, 爲鄭振參謀四五人中之一也云。自錄勳都監移文於本府曰, 興錄已爲囚禁, 令禁府拿問云。臣等始因𥛚移文, 相考前後逆賊招辭, 則皆無閔興錄名, 但推案中, 泛稱逆賊鄭振妻娚云, 不擧其名, 且購捕文書中, 亦無其名, 則不小討逆之事, 只以錄勳都監公事, 遽爲入啓, 非徒大失獄體, 公事場亦若難行之事也。不告於禁府·政院而冒踏都監印信, 私成祕密公事, 行會于公淸監司及牙山等處, 使之捕逆, 極爲駭愕, 而牙山縣監, 亦不識事體, 遵奉都監法外祕密, 不稟於朝廷, 亦不無不能詳察之失。逆賊討捕爲何等事, 而錄勳都監, 非討逆之所, 而私自移文, 其縱法無忌之罪, 在所難免, 而反以王府不從其風旨爲過, 至於上箚陳辨, 此前古所無有之事。請許𥛚從重推考, 以爲後日縱法無忌者之戒, 而且許𥛚雖不識事體, 但當初杜鵑等告變時招內鄭振妻娚云。興錄若爲鄭振妻娚, 則不無知情之跡, 興錄拿鞫定罪, 未爲不可, 何以爲之? 敢稟。答曰, 知道。勿推。興錄拿鞫。禁府謄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