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弘望以備邊司言啓曰, 以婚媾女子付標單, 有傳敎矣。沈器遠女子, 初聞其年可十餘歲云, 故昨日以已過八歲, 仰達矣。退而聞之, 則或言年甫七歲, 七歲則未及年限, 故增却一歲, 以八歲書之矣, 更加聞見, 則十餘歲之說, 似爲近之, 以十歲改書之矣, 其他或有在鄕者, 察得其實, 有所未易矣。敢啓。傳曰, 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