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又啓曰, 甲山採蔘人事, 因謝恩使狀啓, 已爲覆啓矣。更爲取考前後公事, 則此事合有一番了斷, 恐不當遷就至此也。蓋李起生·金昌相等, 雖自以此邊被捉爲言, 而其情有不難知者, 其所引咸興被囚甲山人崔莫同·金應春·太山·安成龍等, 雖以採取松皮爲言, 而其與李起生等同往之迹, 已爲明白, 則自己發明之言, 不足取信, 明矣。越境之罪, 自有其律, 此輩何所逃焉? 但新經大赦, 雜犯死罪, 皆蒙蕩滌, 則此輩獨繫獄, 亦涉冤悶。且李起生等, 淸國旣已縛送, 則是欲令我國自爲處置者, 臣等之意, 不如竝置赦後蒙宥之中, 而令柳琳回報於淸國曰, 李起生等, 及其所引崔莫同等四人之招, 自言初無越境採蔘之事云, 而其情迹有不可掩, 故繫獄刑訊, 期於取服後依律定罪, 而適値詔使之來, 自前上國有詔使頒恩之擧, 則例爲陳賀頒赦與國慶, 故此輩竝入於蒙宥之中, 莫非皇帝恩德所及云云, 似爲得宜。敢此更稟。答曰, 此輩罪犯極重, 蒙宥不可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