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正言李正英啓曰, 伏見昨日下政院之敎, 不覺戰慄寒心。爲人臣者, 苟有一毫譏刺君上之心, 則不翅無禮於君而已, 見無禮於君, 尙且猶鷹鸇之逐鳥雀也。況於此等罪惡, 身爲臺諫, 敢有曲護之心乎? 臣於金弘郁, 僅有一二面分, 原其心情, 固不知其如何, 而人心不甚相遠, 設以身處之, 苟非病風喪心, 蹈河入火者, 誰敢有如此底意思, 無故而得罪於先王, 得罪於殿下, 爲國人所共棄, 而自陷於誅戮之刑乎? 反覆思惟, 此不過措語之失, 而嚴敎至此, 不知所達。且臣之再昨引避也, 玉堂處置, 公論所在, 雖不敢直爲請遞, 而其所措語, 顯然救護, 而抑臣無一當出之語, 而晏然出仕, 事甚苟且, 臣於就職之後, 卽當引避, 而恐涉煩擾, 絶意而不爲矣。今聞物議, 皆以爲廉恥所關, 不當出而仕矣。物議之來, 固其宜也。柳碩之食肉, 臣非目見, 出於風聞, 彼欲救之者, 亦非目見, 則自當付之臺評, 以俟是非得正而已, 安知其必無是事, 而反以臣言, 爲不近於理而疑之也? 吁亦異矣。凡人之言行, 當於理則誰得以非之, 必不近於理, 然後方可謂之非矣。若以此爲不近於理, 而不以爲信, 則阮籍之蒸肫, 馬希聲之鷄臛, 亦可謂之不近理, 而不以爲非乎? 因家獐殺人之說, 雖甚藉藉, 人或有小杖而斃者, 爲方伯者, 因怒刑人, 固非難事, 雖有因杖殞命者, 比之恣意食肉於國恤之初, 非但輕重自別, 其言亦不可盡信, 故殺人一款, 略之於啓辭中, 則臣之不敢以泛然風聞妄論之意, 於此亦可知也。蓋其公然自肆, 罪莫大焉, 以臣之愚, 聞之亦不勝其痛駭, 曾爲玉堂之公論, 而反爲隨事發論, 亦或一道歇後底語耶? 臣言之不見信如此, 而且見大司憲金集疏辭, 臣之不職之失亦大, 三失在身, 一刻難冒, 請命遞斥臣職。答曰, 勿辭, 退待物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