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司憲南銑, 執義李梓, 掌令柳俊昌·尹㻩, 持平洪鐩啓曰, 臣等, 將贓吏按律之論, 煩瀆再三, 而伏承聖批, 以予實愍其老, 不忍置法爲敎。聖上好生之德, 至此而蔑以加矣。第念榮之所犯, 自上非不洞燭, 法律極嚴, 收議亦峻, 而猶且貸之, 則初不如不問於大臣, 又焉用祖宗金石之典乎? 殿下不顧國論之可殺, 莫念後來之藉口, 爲此一盜臣, 必欲屈而曲全, 臣等竊悶焉。古之爲此法者, 亦豈無悶老之心而然哉? 誠以死罪難貸, 贓律極重, 故只除其栲[拷]訊, 而終不得減其死也。況今新化之初, 貪贓之吏, 不可不隨發痛懲, 以爲激勵之地, 何敢爲法外之輕典, 以助剝割之習乎? 請郡守權榮, 亟命依律處斷, 以重贓法, 以保生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