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柳慶昌, 以兵曹言啓曰, 闕內軍號, 例於閉門時頒布, 而守門將·部將·將官等, 親進本曹, 受去矣。去五月三十日頒布時, 各處皆已受去, 而獨內入哨官, 不爲進來, 再三催促, 而烽火已擧之後, 始爲來受, 其違越軍令, 怠慢不職之罪, 不可不懲, 當該哨官請推考。傳曰, 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