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院啓, 禁府都事李以馨, 以押來罪人金弘郁, 差後於宣傳官之罪, 依例請刑, 推案已下, 臣等不勝瞿然之至。都事之押領罪人, 行路遲滯, 與宣傳官只傳密符而單騎馳來, 其勢有異, 而乃以時刻少遲之故, 遽加刑訊, 則在聖上欽恤之道, 恐有所歉。請加三思, 還收刑推之命。答府·院曰, 爾等佯若不知, 只以差後宣傳官爲言, 雖甚不當矣。此則事勢或不無其然, 而不畏國法, 敢於中路, 任其親屬, 私自接話, 不爲禁戢, 致令罪人, 無數亂言, 此可謂無罪乎? 事極駭愕, 勿爲煩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