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義禁府啓曰, 以本府黃海道放未放粘目, 傳曰, 徒年竝宥之命, 豈獨於刑曹乎? 似涉不察矣事, 判下矣。伏見刑曹粘目中, 曾有徒年以下竝宥之命, 而不但不能致察, 黃瀗罪犯, 係是滿贓, 亦難輕議, 仍置於未蒙宥之中矣。聖敎如此, 不勝惶恐。黃瀗旣爲減等, 當爲分揀, 其公事改入之意, 敢啓。傳曰, 知道。禁府謄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