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院啓, 近以諸臣賞加還收事, 苦口論列, 必以得請爲期, 而聖批尙靳一兪, 上下相持, 誠實不孚如此, 臣等切不勝悶鬱焉。當行幸之時, 環衛車駕, 傳宣號令及承命先行, 整飭一路, 此不過各率其職, 可幸無罪而已, 有何特異之勞, 敢稱酬報之典乎? 況此非師行有嘉之比, 而司馬之屬, 偏加奬賞, 臣等未知此何名耶? 至於內侍之奔走役使, 本不當與論於施賞之中, 加之以命德之器也, 賞不可僭, 倖不可啓, 請勿留難, 諸臣及內侍加資未及收回者, 一倂還收。法者, 所以齊民, 一定而未可撓, 法一撓, 則刑政失其當, 而國不得爲國矣。今朴泂·宋繼宗·劉廷式之犯贓狼藉, 在法罔赦, 李溫·柳濠·孟豪業之殺人償命, 自有其律, 而混入於疏決之中, 亦從末減之科, 刑政之失當, 莫此爲甚。臣等爭執, 實循公議, 而殿下久不允兪, 臣等竊惑焉。自古聖賢之君, 非無好生之德, 而其所肆赦眚災而已, 怙終則賊刑焉。今泂·溫等所犯, 非眚災也, 乃怙終, 則三尺之法, 烏得免乎? 請加三思, 還收禁府罪人朴泂·宋繼宗·劉廷式·李溫·柳濠及刑曹罪人孟豪業等減死定配之命。刑曹佐郞鄭時亨, 使其傳飯之婢, 作爲元告, 呈狀本曹, 有所爭訟, 已涉不當, 而又對該掌同僚, 親自圖囑, 其苟且鄙瑣之狀, 一曹之人, 莫不唾鄙, 刑曹佐郞鄭時亨, 請命罷職。新除授陽智縣監李彦哲, 爲人迂疎, 不合臨民之官, 曾爲守令, 已著不治, 路邊殘邑, 決難收拾, 請陽智縣監李彦哲遞差。前啓, 當該承旨罷職事, 停啓。答曰, 不允, 末端兩件事, 依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