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大司憲鄭知和啓曰, 臣負犯非一, 不得不再避, 當遞不遞, 實違法例。伏覩處置之批, 聖明知臣有罪, 而且從出仕之請, 至有召牌之降, 臣惶恐感激, 唯當趨命之不暇, 臣適猝患霍亂, 症勢苦劇, 終未自力, 逋慢之罪, 益無所逃。臣屢忝本職, 專昧朝家定式, 此則□坐昏謬之甚, 至於答通注書之際, 誤着文字, 雖出無情, 厥辜非細。聖明, 縱以臣職是臺官, 而不加之罪, 反臣引避之後, 僚席之猶且請出, 實是意慮之外, 政院之失, 不過不遵定式, 而尙不免罷推, 況臣罪戾, 不止於此者乎? 昨緣賤疾, 今來自列, 又後於處置之同僚, 再三瀆擾, 臣罪尤大, 請命遞斥臣職。答曰, 勿辭, 退待物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