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院啓曰, 再昨所下公事中, 臣之所稟六十二度, 而就議于大臣, 其中刑曹啓目七度, 掌隷院啓目一度, 則還入, 其餘刑曹啓目九度, 舊啓目二度, 單子一度, 草記一度, 義禁府草記二度, 司憲府推考公事三十七度, 本院辭單二度, 則或已蒙宥, 或已事過, 皆無擧行之事, 故直爲分給該府該曹之意, 敢啓。傳曰, 知道。禁府謄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