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司直洪處亮上疏五月十一日 , 伏以臣, 待罪內贍寺提調, 本寺之事, 所當摠察, 而今者直長張梲, 以戶曹受出貢物價米分給之際, 致有人言, 重被臺論, 臣安得晏然在職乎? 蓋本寺貢物應役者, 二十三名, 而其中書員·庫直竝七名, 亦以有貢物, 每當貿易, 一體受價, 已成規例矣。去二月晦間, 以祭享進排, 眞油不足, 計數呈報于戶曹, 則給價別貿易, 厥數三百八十石, 而書員等, 與數三貢物主人, 同謀, 潛自受來, 以爲專利之計。臣聞來驚愕, 卽招直長張梲, 使之捉致各人等, 詳細査問, 則果如所聞, 故各別重杖其首唱者, 其餘, 則從輕重決罪, 而招集貢物主人等, 平均分給, 一一捧招, 有貢物書員·庫子等, 亦在其中矣。自前貢物人價主人等, 各自受去, 元無自官家分給之事, 不但本寺爲然, 他各司, 亦皆如此, 而今番, 則旣聞書員輩弄奸之弊, 決不可一任其所爲, 使郞廳, 親自分給, 此實出於不得已也。其時主簿李耋, 以該掌之官, 米石受出之後, 遷轉他司, 只有奉事李行敬, 在迎接都監, 臣猶慮其分給各人, 有所未盡招來, 使與直長張梲, 更聚貢物下人等, 眼同査覈捧招, 則□等所供, 與前一樣, 故分給文書, 踏印成貼封置, 前後曲折, 如斯而已。分給之官, 坐此見罷, 則臣身爲提調之任, 常時不能致察之責, 在所難免, 亟賜鐫罷, 以便公私, 不勝幸甚。臣無任激切屛營之至, 謹昧死以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