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又以義禁府言啓曰, 陳再昌議啓時, 以宥旨前事, 依例取稟, 而直以照律施行, 判下矣。姜瑞璜所犯, 亦是宥旨前事, 而陳再昌, 旣有照律施行之命, 則不可有所異同, 宥前事, 不得擧論之意, 敢啓。傳曰, 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