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諫李宏啓曰, 昨伏見同副承旨朴泰遜疏本, 則極言近日循默之習, 而揷入洪受疇被罪一款, 爲之伸救。臣於此, 不勝瞿然之至。臣之冒居言地, 已有年矣, 而未嘗論一事進一言, 有所裨補於聖化, 則循默之斥, 正爲如臣者發, 至於洪受疇事, 則大有所不然者, 其所措語, 巧譎捭闔, 妄肆無倫, 卒至誣及先賢, 則其可諉諸其心之不在於誣賢, 而終無懲罪之典乎? 以故臣頃忝憲職, 有所論列矣。卽者近臣疏中, 或以受疇引用之語, 謂之愚妄, 或曰其心初不在誣賢, 又以被罪之過重爲言, 所謂過重若是, 其罪固有, 而其律差過之意, 則人之意見不同, 臣不必强爲之說, 而其他語意, 皆欲歸之於無知妄作, 有若全然無罪者然, 臣實未曉其意, 而重爲世道慨然者也。然臣以論罪受疇之人, 其何可晏然於近臣之言哉? 噫, 近臣所謂時論, 未知指何, 而臣本冥行墒埴, 不能俯仰, 輒被睢盱, 致此狼狽, 決不可一刻仍冒。請命遞斥臣職。答曰, 疏中伸救之說, 不足介懷。勿辭, 退待物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