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曹啓曰, 以李義男殺獄, 大臣收議有宋揆奴命吉推問事, 命下矣。更爲考見上年十一月右邊捕盜廳啓目, 則以爲從事官宋揆進告內, 甕津居奴命吉, 仍事上來言之云云。故卽使下吏, 命吉去處, 推問於宋揆, 則揆謂下吏曰所謂命吉者, 不但非吾之奴, 乃平日所不聞不知之人, 仍以自來, 請謁於本曹堂上曰, 此事, 當初吾實聞之於楊州居前武兼鄭東美處, 而進告於大將而已。命吉, 則實是無名之人, 而吾於其時, 爲本廳從事官, 故本廳, 欲歸進告之首功於吾, 而有此瞞誣書錄於啓目中云, 揆之所言, 無狀莫甚, 捕廳所爲, 亦極可駭, 不可以私室草草來陳之言, 直斷其罪案, 所當推問宋揆於公庭, 以爲稟處之地, 而本曹, 若非首堂上開坐, 則如此稟啓之事, 不得爲之, 乃是規例也。第此宋揆之事, 不可不速爲究覈, 且判書臣鄭維岳, 今雖以病受由, 不得參坐, 而曹中大小公事, 無不通議可否, 則不可以判書之不坐, 而不卽査問, 以致遷延, 都摠經歷宋揆, 爲先收職牒, 使之卽爲進來刑曹, 推問後稟處, 何如? 傳曰, 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