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致熏啓曰, 卽者禁府, 以罪人病重保放救療事, 來呈草記矣。此草記捧入乎? 自本院直爲分付保放乎? 此後禁府及刑曹, 亦不無如此草記, 而必爲定奪, 然後可以擧行, 敢稟。傳曰, 草記勿爲捧入, 政院分付保放, 而此後如此草記, 勿爲微[啓]稟, 直爲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