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掌令金致龍啓曰, 今此疏決後, 還收之啓, 已自諫院先發, 故本府竝發之啓, 只擧其重者而論之矣。今聞物議, 以爲李玄逸負犯, 亦係名義, 與睦來善無甚異同, 不可不竝論云。當初疎漏之失, 臣固有之。請命遞斥臣職。答曰, 勿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