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獻納尹憲柱啓曰, 臣於待罪南陽時, 有一奸民, 偸竊他人之屍體, 誣稱其弟之物故, 臣未能燭其奸狀, 循例檢尸後, 成給立案矣。今因屍親之呈訴, 事乃發覺, 臣名亦入於道臣狀聞, 方在法曹照勘之中, 臣何可諉之於無情之事, 而晏然於臺次乎? 方欲以此自劾矣。卽伏見副校理李海朝疏本, 則提起臣日昨處置之事, 詬罵凌蹴, 不遺餘力, 臣不勝駭惑也。夫玆事旨意肯綮, 只在於銓望通擬與否, 而伊時銓官, 旣已疏辯其委折, 大臣·重臣, 以同時在銓之人, 又爲繼陳其不誣, 而僚臺避辭, 又不明言其所聞之不爽, 則處置之際, 目之以差爽, 置之於落科者, 此固臺體之所當然, 有何臆逆句斷之意, 而今於疏中, 盛氣張皇, 至以不敢崖異, 不足深責等語, 大加非斥, 無所顧藉, 吁亦異矣。儒臣, 若自信其所聞不爽, 則何其含糊泯默於當日避辭中, 而今乃反詈處置之人, 一至於此極耶? 誠可笑而不足怒也。雖然, 旣被其無限醜辱, 何可抗顔於臺省, 以貽淸朝之羞乎? 以此以彼, 俱不可一刻仍居於職次, 請命遞斥臣職。答曰, 勿辭, 退待物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