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濡啓曰, 頃者義州蔘商罪人, 査啓聞後稟處事, 有所定奪分付矣。觀此平安監司趙泰耉査啓, 則或有先爲發謀者, 或有持去現捉者, 或有與之同謀者。論其首尾三人情犯, 似無顯然有別之端, 而結辭則以爲, 當初發謀者尙東, 潛藏犯禁者永建云, 而其中得還則拔去, 此必以得還, 謂之稍輕, 欲別首從之意, 而以各人招辭見之, 則實無可以明白區別者。問議于僚相, 則以爲, 有難分其首從云。敢此仰稟, 以俟睿裁。大抵國家法令, 一定之後, 苟有犯者, 雖係微細之物, 斷不可饒貸。愚民或有昏迷觸禁者, 多人之斷以死律, 亦甚矜愍, 故更加査問, 以求可生之道者, 實出好生之德, 而今此三人, 旣難區別如此, 惟在自上處分。上曰, 諸臣各陳所見, 可也。李寅燁曰, 一自金昌圭犯禁之後, 又有尙東等犯禁, 誠極痛惋。發謀者尙東, 持去者永建, 同謀者得還也。旣已現發之後, 更無區別之道, 似難饒貸於其間矣。尹世紀曰, 李寅燁之言, 是矣。一自金昌圭不得正法之後, 禁令解弛, 今又如此, 以至法不行之境。尙東等所犯, 旣無査出區別之道, 則斷不可撓改矣。李基夏曰, 大臣諸臣所達之言, 實合法理, 臣意亦然矣。金致龍曰, 臣待罪灣上, 致有私商犯禁, 以此被罪, 惶恐不敢仰達, 而略知灣上事情, 故敢此仰達。蔘商乃是極利, 故實無防禁之道, 而現發之後, 又不嚴治, 則無以懲戢矣。昨年昌圭犯禁之後, 又有尙東輩犯禁之事, 今又緩治, 則日後之弊, 有不可勝言。李正臣曰, 三尺至嚴, 且關後弊, 斷不可屈撓矣。朴行義曰, 事之顚末, 臣固未詳, 而邊上事重, 有關後弊, 如此等事, 朝廷寧失於重矣。李㙫曰, 臣亦不知前後曲折, 而以金昌圭事觀之, 極爲驚駭。法禁少弛, 無以防閑, 此亦關係邊事, 其所現發者, 恐不宜寬貸矣。上曰, 犯禁者多矣。其中慮或有冤枉, 故欲爲區別, 而使之更査矣。今見道臣狀啓, 則旣無分明區別之事, 一體處斷, 可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