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愚曰, 臣方待罪銓地, 以本曹事, 仰達矣。參議李濟, 連爲呈告不出, 聞其引嫌之意, 以備局擬望受點, 有非常例爲嫌云。頃者參議差出時, 本曹以李濟擬望矣。以有親嫌, 不用其望, 此與直自備局擬望者有異, 若以此許遞, 則將爲後例, 故敢達。上曰, 曾前判書有故, 則大臣薦望, 非一非再, 而本無許遞之規, 以此引嫌, 似固執矣。錫鼎曰, 李濟, 自本曹擬望, 雖以親嫌不用, 旣與他人有異。且從前大臣薦望, 除拜行公, 非止一二, 以此必欲遞免, 誠爲太過矣。上曰, 不可以此引嫌, 使之斯速行公, 可也。以上朝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