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正言權益寬所啓, 金海府定配罪人河, 撲殺其子, 已是倫紀之所不容, 而欲掩其迹, 又復結項於已死之後, 尤是人情之所不忍者也。嚴刑得情, 明置典刑, 揆以王法, 斷不可已, 而今因疎決之擧, 遽有減死之命, 將何以正倫常之罪, 快國人之憤乎? 請還收罪人河減死定配之命, 更加嚴刑得情, 依律處斷。上曰, 勿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