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濡所啓, 臣前日, 以權設衙門郞廳朔數定式事, 有所定奪矣。此則指惠郞及訓局郞之類, 而至於軍門文郞廳, 乃是兼帶之任, 有若守御[守禦]·摠戎從事官之例, 不必定其朔數, 而今聞文郞廳輩, 自以爲不宜異同, 或謂其已踰其限, 而不欲察任云。此則條貫旣異, 不宜入於定朔之中, 故敢此仰達矣。頤命曰, 軍門文郞廳, 以曾經三司之人, 擇差者, 大將以下所爲, 或有非法, 則使之詳察論刺也。此與蔭郞有異, 今於定式而後, 有何不安於心乎? 上曰, 然矣。頤命曰, 應爲定式, 而郞廳則稟定前行公之朔, 亦通融計之乎? 此必定奪, 然後可以遵行矣。上曰, 何以則爲好耶? 濡曰, 以大體言之, 則始自定式後, 計朔似可, 而定式前, 已至累年, 幾盡準朔, 而缺數字自定式日計朔, 亦涉未妥, 無論定式前後, 竝宜一體施行矣。上曰, 依爲之。出擧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