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又所啓, 請還收柳復明分揀之命, 直令京兆摘奸其新造家舍, 而其餘犯贓條件, 亦令本道一一明査, 以定其罪。上曰, 此一節, 非可復爭之事, 今旣處分之後, 大事論之, 小事略之, 而論人之道, 不宜過於分數, 予之直令放送, 雖似過矣, 而啓辭中一二措語, 亦終爲過矣, 然終不必以此相持難。以復明言之, 不當置之暗昧, 原啓依啓。以上啓辭措語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