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備忘記, 傳于李仁復曰, 凡君父之警飭, 當其適中疏下啓之一時停啓, 誠有其非矣。停啓臺臣, 固當有罰, 而大抵年秋處分, 乃由於此啓深刻故也。則更張之後, 停其啓與無端爲之者有異, 而至於薇院, 則頃於柏府停啓後也。初欲區別, 而不可事同罰異故, 一體允啓, 而以柏府言之, 伊時憲臣, 以竝停前啓特遞其職, 已過周年, 又加其罰未免過中, 近以此不知君父之意, 顯有作一機之漸, 在上者, 豈可導焉? 且罰已行矣, 李挺膺·鄭錫五, 竝敍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