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戶曹判書金東弼疏曰, 伏以臣, 昨伏見憲府啓辭, 以地部兩郞之一倂請仍, 謂非遴別之意, 而請加問備之罰。臣於此, 實不勝瞿然悚蹙之至。蓋地部郞之準六朔方許遷轉, 自是大典之法。蓋以其事務緊劇, 理宜久任而責成故也。一自二郞官定三朔久任之後, 其外諸郞, 則擺却準六之舊規, 朝除夕遷, 遞代紛紜。諸郞官所掌, 何莫非緊重, 而以此之故, 曹務不擧事多可悶。臣於筵席, 敢以一依刑曹隷院例, 未滿六朔前, 不得遷轉之意, 有所陳稟而定式, 此不過修明大典之意, 而曾未幾何, 兩郞廳, 一時移去。非但其人之通明解事, 俱有擧職之效, 一倂見失, 誠有可惜, 定奪屬耳, 有此限前移遷之擧, 實有乖於定式本意。故臣果草記請仍, 因請其依定奪, 更加申飭。此與他司郞屬之無端請仍者, 事有間焉, 則所幹之緊歇, 辦事之生熟, 又非可論。無乃臺臣, 未詳如許事實, 而乃有此所論耶? 雖然, 臺啓旣以草記請仍謂之煩屑, 而至以殊非遴別之意爲言, 則臣之不當請, 而請仍者, 所失著矣。玆敢陳章請譴於九閽之下, 伏乞聖明, 亟許鐫罷臣度支重任, 俾爲人臣不職者之戒, 不勝萬幸。臣無任屛營祈懇之至, 謹昩死以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