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院達曰, 卽伏承下本院之令, 以大朝處分之事, 非一刻稽滯者, 徽旨捧入, 臺諫卽爲牌招停達爲敎。臣等, 方以此事求對於大朝, 故不得奉行之意, 纔已微稟。而至於臺諫牌招停達之令, 臣等誠不勝驚歎憂慨之至。大朝下敎, 實出於敦親之盛德, 十行縷縷之旨, 臣等豈敢不登時奉行? 而第今兩司爭執, 達辭尙在, 則徽旨之不得捧入, 法例當然。夫臺論事體, 至重且嚴, 雖以君上之威尊, 有不得以指使於其間, 而惟當一付之於公議而已。況罪名旣重, 關係至大者乎? 今此牌招停達之令, 實是三百年所未有之事。邸下雖急於承奉大朝聖敎之至意, 而獨不念輕臺議而啓後弊, 大有損於睿德者乎? 此不可臣等草草微稟而止, 睿旨一播, 聽聞必惑。伏願邸下, 亟收所下令旨, 以示重臺閣嚴典憲之意焉。臣等待罪近密, 惶恐敢達。令曰, 知道。已故之後, 不言而自停也。而朝者下令, 未及思之矣。停達二字還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