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永暉書曰, 伏以尙方副提擧之任, 乃是知申例兼, 而因前都承旨金相福之原帶本院提調, 故臣於其時, 以左承旨越次受點, 乃於相福旣遞知申之後, 援例陳懇, 冀蒙鞶遞之恩, 而及承睿批, 不許解免, 臣於是不敢瀆擾, 至今黽勉矣。今則新除都承旨南泰著, 又已出肅, 臣何可一向冒受, 而不知自處乎? 玆敢更申援例之懇。伏乞亟許遞臣兼帶尙方·副提擧之任, 以存公格, 以安私分, 不勝幸甚。臣無任屛營祈懇之至, 謹昧死以聞。答曰, 覽書具悉。爾其勿辭, 從速察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