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又以刑曹言啓曰, 昨日擧動時, 慶尙道慶州居童蒙崔文善, 持疏本擊錚於衛外, 故取考其原情, 則其父以本府海漢應役, 而本府一年十六等進上物種十二種中, 本府所出之物, 只是九種而已, 其餘全鰒·大口魚·靑魚, 則皆貿納於他邑, 今後則使物種所在邑封進。且海倉收米, 運納於釜山時, 路資及改斛所費, 依他官例, 使該色民夫·戶首等擔當云矣。進上事體, 何等嚴重, 而渠以至賤之海漢, 敢生圖免之奸計者, 已極萬萬無嚴。況其所呈文字, 非原情非疏本, 而列書數十海漢之名, 有若等狀者然。又以渠輩一年雜費之數, 列成件記粘付, 下方遐土民習之放恣猥越, 節節痛駭。且其所列錄之數十人, 初無一人上來之事, 只以穉駭一童蒙, 假名呼籲者, 其用意巧惡, 不可不嚴懲。原情勿施, 擊錚人崔文善, 自臣曹依新定式遠配, 狀頭人亦令道臣, 一體遠配, 何如? 傳曰, 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