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文會, 以吏曹言啓曰, 考出貶題犯贓汚最重者, 限十年禁錮, 其餘細少干犯, 竝當入於不治案, 而凡入於不治案者, 限五年勿擬外任, 殿最無下考者及雖有下考, 而只以寒閥殘蔭冷武塞責者, 該曹摘發論勘, 以越俸十等施行事, 曾有定式矣。 取見公忠道守令殿最, 則居下, 靑陽縣監李厚典之貶題, 雖有疵貶, 而旣無干犯贓汚之事, 亦不可以殘蔭塞責言, 守令錄案, 道臣越俸, 竝姑勿論, 何如? 傳曰, 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