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又以備邊司言達曰, 卽見東萊府使洪羲祖狀達, 則以爲, 前訓導秦東益所逋公作米木, 以錢計之, 至爲一萬五千九百七十三兩, 其餘錢條, 又爲三千三百九十二兩, 銀爲六百兩, 故今方嚴飭督捧, 期於歲前了當, 而又以彼人請米二萬石之末由準約事, 難保無紛聒之慮。 其前後罪狀, 請令攸司依律重勘。 至於銅蔘互換講定事, 其所稱托, 多有破綻, 姑爲停止, 請令廟堂稟處, 而判付內, 令廟堂稟處事, 令下矣。 倭情易眩, 譯弊隨滋, 至有今此倅臣論達, 而該譯贓犯, 狼藉如此矣。 犯逋之自干典憲, 請米之有甚情弊, 罔非渠重罪, 而至於達本中準約之云, 關係愈大。 約是兩邊成言之謂, 則此譯彼倭, 互相串通, 敢爲私約於朝家所知之外云乎? 此一款, 到底覈實, 然後姑可以按法定律, 而倅臣論達, 或涉糢糊, 更爲關問於該府, 待査報, 令攸司勘處。 講定事之尙未出場, 此亦該譯之罪, 而許久延拖, 有若相持, 事面極爲屑越。 寘之, 何如? 令曰, 該譯所逋, 今皆備納, 別無自萊府査實之端, 令攸司勘律。 至於講定, 姑未聞彼人言, 待回報處之, 亦似未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