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又以禮曹言啓曰, 卽接中和幼學李錫玘所志, 則以爲, 族孫秤嫡妾俱無子, 以其同姓六寸兄模第二子賢曾, 欲爲繼後, 兩家諸族, 同議完定, 而秤夫妻俱爲作故, 拘於常規, 不得循例禮斜, 依定式草記稟處事呈狀矣。 凡係繼宗立後, 兩邊與受, 明有可據, 而不得登聞者, 許令該曹論理草記事, 曾有筵奏定式, 而門長李錫玘所訴旣如此, 依定式李模第二子賢曾, 立爲李秤之後, 何如? 傳曰, 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