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又以義禁府言啓曰, 今初十日次對入侍時, 領議政李相璜所啓, 月前赦典, 諸道徒流罪人, 罪同而或有放仍之不同云矣。 此當有一視之政, 令攸司更爲詳考, 稟啓取旨似好, 故敢此仰達矣。 大王大妃殿答曰, 依爲之事, 命下矣。 取考各道放未放成冊啓下者, 洪川縣徒年罪人李晉淵, 以前任驪州牧使時, 還逋掩置罪定配, 入於放秩而蒙放, 同罪之忠州徒年罪人閔致成, 鎭川李道在, 遂安徐有素, 入於稟秩, 而以仍字書下, 橫城徒年罪人金祖淵, 以前任忠州牧使時, 還逋虛勘罪定配, 入於放秩而蒙放, 同罪之大興南履炯, 入於稟秩, 而以仍字書下, 沃川徒年罪人鄭基重, 以前任麟蹄縣監時, 還逋虛勘定配, 當初擬律, 與驪州·忠州事同罪, 而入於稟秩, 亦未蒙放。 以上閔致成·李道在·徐有素·南履炯·鄭基重, 竝依大臣筵奏, 一體放送, 何如? 傳曰, 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