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洪祐喆啓曰, 記注事體, 何等審愼, 而今初十日次對筵說, 多有錯誤不審之處, 致勤下敎, 事之稽忽, 莫此爲甚。 臣之矇然捧入, 不勝惶悚, 當該注書, 所當重勘, 而本院請推之外, 無他可施之罰, 何以爲之? 敢稟。 傳曰, 推考, 爾亦推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