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又以義禁府言啓曰, 時囚罪人李啓哲·李一遂等各杖一百流三千里照律公事判付內, 依允。 各功減一等事, 命下矣。 李啓哲·李一遂等各功減一等, 杖一百徒三年, 當爲定配所以入, 而卽接其戶奴呈狀, 則李啓哲母年七十七, 無兄弟獨身, 李一遂母年七十三, 無兄弟獨身, 竝依法典許贖爲辭矣。 取考律文, 則大明律存留養親條, 有曰凡父母老疾應侍, 家無以次成丁者, 若犯徒流, 止杖一百, 餘罪收贖。 李啓哲杖一百徒三年定配, 以其母年七十七無兄弟獨身, 依律文收贖, 李一遂杖一百徒三年定配, 以其母年七十三無兄弟獨身, 依律文收贖, 竝告身盡行追奪, 放送, 何如? 傳曰, 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