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備邊司啓曰, 卽見咸鏡監司金輔根分等狀啓, 則德源等十六邑置之稍實, 安邊等六邑鎭置之之次, 甲山等三邑置之尤甚, 後錄諸條, 竝請令廟堂稟旨, 分付矣。 其一, 乙未未捧停退蕩減餘條依前仍停事也。 其一, 文川流亡絶戶還及甲山·三水官屬逋還未捧條竝姑仍停事也。 其一, 尤甚邑限明秋勿定配所事也。 其一, 明川以南進俸吏停止事也。 其一, 推奴徵債限明秋防塞事也。 分等依施, 關南·北峽野農形, 縱有優劣之殊, 統論全省, 可幸豐熟, 而下段條陳數事, 道臣必有斟量而然, 竝依狀請施行, 何如? 傳曰, 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