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院啓曰, 記注法意, 何等審愼, 而昨日次對入侍時, 筵說多有錯誤, 至於付籤以下, 事甚疎忽, 萬萬未安。 當該注書, 所當重勘, 而本院請推之外, 無他可施之罰, 何以爲之? 敢稟。 傳曰, 從重推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