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又以刑曹言啓曰, 生徒內官洪珊鼎, 發差推捉, 逃避不現, 令左右捕廳, 刻期詗捉, 待〈捉〉得擧行事, 已有所草記蒙允, 而今自本曹捉得矣。 罪人洪珊鼎, 嚴刑一次後, 全羅道珍島郡金甲島遠惡島定配所, 而連値不用杖日, 待用杖嚴刑後, 卽爲押送之意, 敢啓。 傳曰, 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