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朕이 水蔘賠償金先受에 關 件을 裁可야 玆에 頒布케 노라。 政府 人蔘耕作者에 對야 耕作資金에 充기 爲야 水蔘賠償金의 先交을 得홈。 前項의 境遇에 在야 政府 必要로 認 時 擔保 徵이 可홈。 先受金은 其年度內에 收獲 水蔘의 賠償金預量價格의 三分의 二 超過을 得지 못홈。 但人蔘耕作者가 所有 人蔘以外의 政府에셔 確實을 認 擔保 提供 時 此限에 在치 아니홈。 本法은 頒布日로붓터 施行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