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朕이 公益을 爲야 設定 地方財産에 關 件을 裁可야 玆에 頒布케 노라。 第一條, 公益을 爲야 設定 財産으로 從來 觀察使가 管理 者 內部大臣과 度支部大臣이 協議야 此를 地方費에 編入을 得홈。 第二條, 公益을 爲야 設定 財産으로 從來 郡守가 管理 者도 亦 前條의 例에 依홈。 但 其財産을 設定 郡의 公共事業의 用에 充이 可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