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王大妃의 服制에 대한 許穆의 上疏를 반박하는 禮曹의 계목
○ 禮曹啓目, 粘連許穆上疏云云。議于大臣, 則領敦寧以爲, 臣於當初獻議, 以遵先王之制之意, 爲對矣。今者掌令許穆以爲, 非古禮, 臣不宜更有所議矣, 而當昭顯世子之喪, 臣敢以議禮之意陳章, 而時亦有聯名同請者, 仁祖大王, 援禮難之, 今時又異於當時, 辭說煩亂, 亦有所不敢, 更加詢謗[訪]而行之似當。上裁何如? 領議政以爲, 當初禮官, 以大王大妃服制, 訪問于大臣·儒臣, 而臣素昧禮文, 未識定論, 只援國制以對, 其時諸大臣·兩儒臣之意, 亦皆無異矣。令見掌令許穆之疏, 多引古禮之文, 以朞服爲非, 臣何敢自以爲是, 復有所獻議乎? 惟在更詢知禮之臣而處之, 仍念曾於蒼黃急遽之間, 未及考出實錄, 而貞熹王后之於睿宗大王, 文定王后之於仁宗大王, 已行之制, 竝宜詳考參定, 伏惟上裁。領中樞府事沈之源以爲, 當初以大王大妃服制已定之時, 臣之愚陋之見, 旣與諸大臣無異矣。臣素昧禮學, 今不敢更有所議, 詢問于知禮之臣而處之似當, 伏惟上裁。行判中樞府事元斗杓以爲, 初喪議禮之時, 臣素昧禮經, 且臣待罪內局, 遽遭天崩之慟, 喪失精魂, 昏不致察, 大王大妃殿服制下詢之際, 與諸大臣循例獻議矣。今見掌令許穆疏辭, 其所援論, 皆是經傳明文, 何敢更容他議? 臣到此, 益覺不學無識之害, 至於此也, 不勝瞿然之至。禮所謂四種之說, 蓋謂文王爲庶子喪也, 非謂母后, 爲承統主社之嫡子, 降從朞服也。臣不可以當初做錯之失, 而膠固執迷, 再誤莫重典禮, 故敢陳愚賤之見, 伏惟上裁。右贊成宋時烈以爲, 臣病伏垂死之中, 神識昏昧, 日用事物, 大忘小遺, 況今所議, 乃帝王宗統之重也, 禮制精微之極也。當初妄議之說, 今被大臣·臺臣操戈入室, 則不可復容其喙也。當初同議之臣, 將陳意見, 則其說, 卽臣之說也。加以在外之臣, 不敢輒論朝廷典禮, 則只合噤口咋舌, 而第以旣有妄論大禮之失, 則不敢不更陳曲折, 以引誤事之罪也。臣始聞該郞, 以大王大妃服制改定事來議也, 臣以爲, 必有別樣可據禮律, 可以句斷前日所疑之說也。及見大臣臺臣之論, 則眞與魏徵獻昭陵事, 相類也。當初獻議時, 臣固知有此疏說, 而其於疏說, 有未能十分無疑者, 故以爲與其輕用可疑之疏說, 斷定莫重之典禮, 無寧近從大明之制, 猶爲寡過也。今者許穆之疏, 引訂[證]雖多, 然其緊要, 只有二段, 其一, 長子死, 立第二長者, 亦名長子而服斬也。其二, 立庶子爲後, 不得爲三年, 妾子故也。臣之所嘗疑而欲知者, 正在於此, 而許穆之所以爲明證者, 亦在於此, 此實愚臣解疑辨惑之時也。幸孰大焉? 夫所謂長子死者, 未知其死於何等時耶? 謂已成人而死, 其父旣爲之服斬三年, 然後又立次嫡, 謂之長子, 而其次嫡死, 又爲之服斬三年耶? 如此則其於無二統不貳斬之義, 何如耶? 抑以爲死在幼稚之年, 而不含, 不贈, 不立主, 其父不爲之服, 不成爲嫡, 然後立次嫡爲嗣, 而謂之長子, 此長子死, 則乃服三年耶? 若果如此, 則許穆之說, 恐未得爲定論也。所謂立庶子爲后, 不得爲三年, 妾子之故也云者, 此固疏說, 而妾子故三字, 是許穆自下之說, 非疏說也。夫所謂庶子者, 固謂妾子也。然次嫡以下, 則雖人君母弟, 亦謂之庶子, 故疏說曰, 庶子, 妾子之號, 嫡子第二者, 同名庶子也, 然則孝宗大王, 不害爲仁祖大王之庶子也。庶非賤稱也, 乃衆子之義也。考諸禮經, 此類甚多, 未知此疏所謂庶子者, 果爲獨指妾子, 而次嫡以下, 不與否乎? 諫[疏]家本意, 旣不敢明知, 而又無他書之可爲證佐[左], 此臣之所以爲疑者也。凡此二段者, 實臣所疑而未敢決者, 今許穆斷然不疑, 未知只據此諫[疏], 而失其必然也耶? 抑有佐[左]驗於他書也耶? 更詢許穆則可知矣。蓋帝王之家, 以社稷爲重, 故古固有捨長而立庶者, 此實聖人制義之大權, 然其制禮立法之意, 則未嘗不謹於倫序, 故文王傳國, 則捨伯邑考立武王, 而周公制禮, 則必拳拳於長庶之辨。今之所論, 只是禮文, 則嘗考周公制禮之意, 可也。周公立孺, 子夏傳之, 鄭玄註之, 而皆無次子爲長子之說, 而至賈公彦疏, 始有此說, 賈是名儒, 而又爲黃勉齋收入於通解之讀, 則何敢不信? 然不經朱, 程勘破, 則未知其說, 果如許穆之所云乎? 如或不然, 則今者斷然行之, 恐或未安也。且疏說, 旣曰, 立次長亦爲三年, 而其下又曰, 庶子承重, 不爲三年, 此二說, 自相矛盾, 故許穆必以庶子爲妾子, 而次長則不與焉。今必得次長不爲庶子之明文, 然後許穆之說, 乃可從也。不然則以一時之見, 率爾斷定, 不亦重乎? 且又有一說焉, 賈疏只言第一子死, 而不言第一子無後而死, 則此恐是未成人而死者也。此正緊要處, 而今許穆之說, 似不細考立文之本意, 而遽然立說, 然則檀公之免, 子游之衰, 果皆不足恤乎? 且以人情事勢推之, 長子雖成人死, 而次長, 皆名長子而服斬, 則非但嫡統不嚴, 爲父者一身之上, 其斬不已多乎? 父, 至尊也。女子出嫁, 猶不敢服斬, 其不貳斬之義截然矣。況父之於子乎, 而旣斬第一子, 又斬第二子以下, 而無復限節耶? 蓋許穆徒知第二子承重者服朞, 不見於經, 而不知第一子成人而死, 而第二子承重者服斬, 亦不見於經也。何可執一而廢一乎? 且以世宗大王言之, 假如聖壽無疆, 文宗大王不幸先陟, 則世宗大王當服斬, 而立一大君爲嫡, 一大君又不幸, 則又服斬, 而又立二大君, 如是以至於八大君, 皆服斬三年, 則是竝文宗·世宗兩大王, 爲九三年矣。三九二十七, 雖庶人, 亦不當如是, 況帝王之尊, 其正統至嚴者乎? 此則必不然也。若曰, 帝王當以卽位者爲統, 而世宗大王, 旣主宗社, 不得不爲之三年云爾, 則亦恐不然。如此則何必次嫡, 雖妾媵之所出者, 皆可三年也。假如光海終於初年, 則仁穆大妃亦當三年乎? 若曰, 大王之喪, 雖緦麻婦女, 亦必服斬, 以此知大王大妃, 亦當三年云爾, 則亦恐不然, 夫在臣子之位者, 固不敢以功緦之服, 服大王矣。今孝宗大王於大王大妃, 有君臣之義, 大王大妃, 乃反以臣服君之服, 服大王乎? 是皆可疑之說也。至於原任大臣所謂文王, 蓋謂爲庶子喪也。非謂母后, 爲承統主社稷, 降從朞服也云者, 尤有所不可曉者。今日所爭, 只是嫡統爲庶子與否, 及旣爲庶子, 則當服朞服與否而已。文王旣以爲庶子, 而不服三年, 則雖已承統母后, 何敢獨服三年乎? 是不知禮所謂爲長子不問夫之在否之義也。況大王大妃, 於昭顯之喪, 旣與仁祖大王, 同爲長子之服, 則其義何可變於今日也? 大抵臣之議禮之失, 在於不能明知疏意果如何, 不得已而姑從大明之制矣。然大明之制, 雖不知果合於古聖人與否, 而孔子曰, 今用之, 吾從周, 今日所定, 常竊妄謂不至於大悖而已。今許穆之說如此, 若因此講明, 歸於十分至當, 則豈但一時之幸而已哉? 昔文純公李滉, 誤定君臣服爲嫂叔服, 及聞奇大升駁正之說, 瞿然而改其前見曰, 若非奇某, 幾不免爲千古罪人。今日小臣之所望於許穆者, 亦如此耳。大抵是非交互, 彼此牴牾處, 若無朱, 程大眼目大量力, 難可以一時意見, 遽斷諸家未決之疑, 正當以傳疑之法, 以竢後世, 姑從其明白無疑者, 此正闕疑闕殆之道也。此雖拙澁而不快活, 然猶勝於關中役文之弊也。故臣不敢更有他說, 而仍請前日膠固謬妄之罪而已。以上朝報
○ 禮曹啓目, 粘連許穆上疏云云。議于大臣, 則領敦寧以爲, 臣於當初獻議, 以遵先王之制之意, 爲對矣。今者掌令許穆以爲, 非古禮, 臣不宜更有所議矣, 而當昭顯世子之喪, 臣敢以議禮之意陳章, 而時亦有聯名同請者, 仁祖大王, 援禮難之, 今時又異於當時, 辭說煩亂, 亦有所不敢, 更加詢謗[訪]而行之似當。上裁何如? 領議政以爲, 當初禮官, 以大王大妃服制, 訪問于大臣·儒臣, 而臣素昧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