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駕인원에게 제급한 賞典과 朴泂 등에게 내린 減死定配의 命의 還收 등을 청하는 司諫院의 전계
○ 院前啓, 臣等以諸臣賞加還收事, 論列已久, 而一兪尙靳, 必以不允爲敎, 臣等竊不勝悶鬱焉。行幸之時, 環衛車駕, 傳宣號令, 及承命先行, 整飭一路, 此不過各率其職, 以免夫罪廢耳, 有何可紀之效, 特異群臣, 而仍授僭賞之資, 獨不釐正乎? 至於內侍之奔走役使, 尤不當與論於施賞之中, 加之以資級之重也。國家之所愼者, 爵賞, 臺閣之所循者, 公議, 請勿留難, 諸臣及內侍加資之未及收回者, 一倂還收。法者, 所以齊民, 一定而不可撓, 法一撓, 則刑政失其當, 而國不得爲國矣。今朴泂·宋繼宗·劉廷式之犯贓狼藉, 在法罔赦李溫·柳濠·孟豪業之殺人償命, 自有其律, 而皆入於末減之典, 刑政之失當, 莫此爲甚, 臣等之爭執, 實循公議, 而殿下久不允兪, 臣等竊惑焉。贓犯者免刑, 殺人者不死, 則貪暴者, 無所懲戢, 將接迹而起矣。自古聖賢之君, 非無好生之德, 而其所肆赦者, 不過眚災而已, 怙終, 則賊刑焉。今泂·溫等所犯, 非眚災也, 乃怙終, 則三尺之法, 烏得免乎? 請加三思, 還收禁府罪人朴泂·宋繼宗·劉廷式·李溫·柳濠及刑曹罪人孟豪業等減死定配之命。
○ 院前啓, 臣等以諸臣賞加還收事, 論列已久, 而一兪尙靳, 必以不允爲敎, 臣等竊不勝悶鬱焉。行幸之時, 環衛車駕, 傳宣號令, 及承命先行, 整飭一路, 此不過各率其職, 以免夫罪廢耳, 有何可紀之效, 特異群臣, 而仍授僭賞之資, 獨不釐正乎? 至於內侍之奔走役使, 尤不當與論於施賞之中, 加之以資級之重也。國家之所愼者, 爵賞, 臺閣之所循者, 公議, 請勿留難, 諸臣及內侍加資之未及收回者, 一倂還收。法者, 所以齊民, 一定而不可撓, 法一撓, 則刑政失其當, 而國不得爲國矣。今朴泂·宋繼宗·劉廷式之犯贓狼藉, 在法罔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