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書를 改書하는 것은 부당하다는 의견을 밝히고 자신이 원래의 國書 등을 製述했으므로 大提學 직임을 遞差하고 처벌해 줄 것을 청하는 金鎭圭의 상소
○ 禮曹參判金鎭圭疏曰, 伏以臣昨差永昭殿獻官, 在齋所傳聞大臣與備局諸臣, 因通信使狀啓之請, 改送國書, 暮夜入對, 已而槐院吏, 以大臣意來言, 筵席所稟定槪略, 令臣改國書中光字, 又見籌司郞廳所持示使臣狀啓, 始得其詳矣。今玆改下國書中光字, 旣係成命, 則爲詞臣者, 似宜擧行, □第臣於此, 區區愚見, 異乎廟堂所稟定者, 則理宜一陳所懷, 以備財擇, 故敢此煩溷, 惟聖明垂察焉。竊謂交隣之道, 在於禮際, 今我國書, 設有失體, 彼旣受之後, 不可還退。況此光字, 是其祖二名中一字, 本非所可諱, 又嘗用之於乙未·壬戌文書, 今又於受書之初, 不以爲言, 則其可追嫌其犯諱, 而必要改送耶? 彼不顧前後所爲之違舛, 而只欲比對, 我使臣所執, 彼復書之, 犯我廟諱, 勒還所已受之國書, 是果有禮敬我國之意耶? 至於其復書外面題封之不如舊式, 亦甚簡慢, 其爲輕蔑我國, 蓋可知矣。彼雖曰其新定禮式如此云, 而信使發行前, 彼以節目來講, 而未嘗及此。且以卽今所到馬島書式驗之, 亦一遵舊式矣, 而彼獨於答我國書, 而創爲簡慢之制, 此果合禮制, 而我乃改書如其式, 無論彼之失儀違禮, 我之前所書送者, 實據舊式, 而今效彼之簡慢, 而變改焉, 則此不幾於用夷變夏歟? 不特此也, 自古交隣者, 或有改國書於未傳授前, 而未聞使臣奉書出其境, 入他國已傳授, 而追還改送者, 而今乃有此前古所無之事, 其爲辱國, 可勝言哉? 蓋我國書, 旣無可改, 又不當還, 則爲使臣者, 當以我國諱名, 而爾未嘗諱, 書式亦不可從簡, 旣傳之書, 尤不敢還爲齎去, 甄義秉禮而善曉之, 務自盡其專對之道, 雖至困厄, 而終不受來, 則忠信之言, 豈不孚於蠻貊, 而乃反曲循彼言, 還齎已傳之國書, 甚至借倭船馳啓請改, 似此擧措, 其可感動殊俗耶? 此事之至此, 實由於使臣之撓奪, 則揆以國體, 宜自廟堂, 以此責諭使臣, 使知其決不可改送國書, 則使臣自當以身, 擔當於兩國之間, 期於以死爭執, 而朝廷則可以不受其慢侮矣。何必徒事聽從, 不恤恥辱, 使隣國覵我淺深, 而益肆其輕侮之心哉? 藉令使臣爭執, 而彼不卽從, 亦當更諭使臣, 以已出疆之國書, 非其所敢請改, 使臣之初不能不離江戶一步地, 而力爭者已失矣, 而朝廷終不可許改, 宜以埋骨馬島爲期, 而要馬島更傳國書, 毋致委君命辱朝廷云爾, 則使臣始雖恇惑, 亦必覺悟, 而爲桑楡之圖。使使臣苟盡其誠意, 則彼雖異類, 想亦知我禮義之非其欺詐所可屈矣, 而仄聞廟議計不出此, 惟恐其不許改書, 仍致生釁, 臣謂其所慮者過矣。玆事元非我國先有所失, 以挑其怒, 不過奉使者之不善周旋, 而今之所當責諭者, 亦只在我使臣, 則彼亦豈全昧曲直之所在, 而遽至生釁耶? 且每事葸葸而疑慮, 則亦將何以爲國耶? 宋朝與契丹, 强弱懸甚, 累被其重兵之壓境, 而富弼力爭國書中獻納二字, 范仲淹以邊守, 焚元昊嫚書, 人臣之於事關辱國, 則身當其難者, 自古然矣。此義雖難責之於今日使臣, 而朝廷乃於使臣之所齎奉已傳者, 而許其追改, 自取其辱, 臣竊爲之慨恨。極知廟算已定, 勢難容議, 而一片忠赤, 所欲尊者朝廷, 玆不敢自隱愚悃, 伏願聖明, 更以此下詢廟堂焉。仍念此國書, 卽臣所嘗製進, 而今被彼之還退, 然則貽辱朝廷, 實由於臣之初不審文字, 其宜自列請譴, 有不容已者。且此外又有難安者, 前日馬島之移書萊府, 請復行舊銀也, 臣使製述官, 草其答書, 而手自刪改矣。差倭以辭語之有所指斥, 不肯受去, 其書辭固未嘗不許復舊, 而只以其前後三變之無常, 要其更不變改, 而令商賈買賣矣。因差倭之不受書, 貨路乍閉, 人多爲悶, 廟堂終請改給其書, 臣意銀雖重貨, 非如粟帛之民不可一日無, 則何必爲其乍閉, 而遽改書辭哉? 然此改書, 亦緣臣之不善爲辭, 以至見侮於馬島之一差人, 此又臣之罪也。是較國書之追改, 不啻輕矣, 而亦不免爲虧損國體之歸, 臣何敢自安哉? 噫, 其輕其重, 咎皆在臣, 裨諶·子羽, 能以辭令, 維持其弱國, 而今臣則失於修辭, 輒爲國家羞如是, 其不可仍據文任也審矣。伏乞先遞臣文衡之職, 仍付有司, 勘其罪過, 以尊國體, 以安私分云云。答曰, 省疏具悉。卿之所論, 誠有意見, 而第反復思量, 纔已處分, 不必更詢。疏末兩款, 引嫌太過, 卿其勿辭, 從速察職。以上燼餘
○ 禮曹參判金鎭圭疏曰, 伏以臣昨差永昭殿獻官, 在齋所傳聞大臣與備局諸臣, 因通信使狀啓之請, 改送國書, 暮夜入對, 已而槐院吏, 以大臣意來言, 筵席所稟定槪略, 令臣改國書中光字, 又見籌司郞廳所持示使臣狀啓, 始得其詳矣。今玆改下國書中光字, 旣係成命, 則爲詞臣者, 似宜擧行, □第臣於此, 區區愚見, 異乎廟堂所稟定者, 則理宜一陳所懷, 以備財擇, 故敢此煩溷, 惟聖明垂察焉。竊謂交隣之道, 在於禮際, 今我國書, 設有失體, 彼旣受之後, 不可還退。況此光字, 是其祖二名中一字, 本非所可諱, 又嘗用之於乙未·壬戌文書, 今又於受書之初, 不以爲言, 則其可追嫌其犯諱, 而必要改送耶? 彼不顧前後所爲之違舛, 而只欲比對, 我使臣所執, 彼復書之, 犯我廟諱, 勒還所已受之國書, 是果有禮敬我國之意耶? 至於其復書外面題封之不如舊式, 亦甚簡慢, 其爲輕蔑我國, 蓋可知矣。彼雖曰其新定禮式如此云, 而信使發行前, 彼以節目來講, 而...